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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政策】重庆工业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更新时间:2025-07-17
今天为大家介绍的是重庆市《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号为DB 50/457-2012。《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原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原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制定于2012年8月21日发布,2012年9月1日正式实施。
《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
《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包括化工产品的加工、分装、销售企业及贮存仓库等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范围包括:
1.重庆市境内的化工园区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新建化工企业、废水排入水域功能不达标水体的非园区化工企业执行本标准规定。
2.新建化工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实现废水集中处理排放;现有非园区化工企业逐步进入化工园区或将废水接入最近的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实现废水集中处理排放。
3.设置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的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应自行处理其废水的所有特征因子及第一类污染物,并达到相关行业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浓度。其中,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第二类污染物在企业总排放口采样。非特征因子应处理至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可接纳的浓度范围。
《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重庆市辖区内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重点控制的6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属于化学工业综合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而且随着环境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新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继颁布实施,出现了国家标准严于地方标准,综合标准和行业标准交叉执行等问题。因此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从2020年开始了标准修改编制工作,并于2024-04-09发布了修订版本的征求意见稿。
与《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457-2012)相比,主要水污染物指标方面,提高了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石油类5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增加了pH值、色度、悬浮物、挥发酚、总氰化物、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硫化物、氟化物、总有机碳、全盐量、急性毒性11个控制项目;增加了pH、氨氮、总氮、总磷及全盐量5项指标的间接排放要求。特征水污染物指标方面,增加特征水污染物指标56项。
《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对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环境管理,防范化工园区水污染事故风险,促进化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推动川渝标准一体化建设,深化川渝两地水生态环境共建共保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